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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泊位占用率(泊位占用率怎么算)

2022-12-12 02:56来源:m.sf1369.com作者:宇宇

1. 泊位占用率怎么算

一级泊位是指拥有大型码头尺寸与趸船数目,可以供大型轮船停靠泊位。

泊位,指一艘设计标准船型停靠码头所占用的岸线长度或占用的趸船数目。泊位长度一般包括船舶的长度L和船与船之间的必要安全间隔d。d值的大小根据船舶大小而变化,一个万吨级泊位为15~20米。泊位的数量与大小是衡量一个港口或码头规模的重要标志。

泊位,原是航海专用术语,指港区内能停靠船舶的位置,叫做“泊位”。后来人们以此作借喻,扩大了它的使用范围,如停放车辆叫“泊车”,把能停放车的位置称作“泊位”。因为在重要交通要道、城市街道、公共场所等地不能乱停放车辆,多数要设停车场或指定一个位置作停放车辆之用,所以“泊位”应运而生。

2. 泊位占用率怎么算出来的

一艘设计标准船型停靠码头所占用的岸线长度或占用的囤船数目。泊位长度一般包括船舶的长度L和船与船之间的必要安全间隔d。d值的大小根据船舶大小而变化,一个万吨级泊位为15~20米。泊位的数量与大小是衡量一个港口或码头规模的重要标志。一座码头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泊位组成,视其布置形式和位置而定。

3. 泊位数如何计算

5000平米能停放约400部车。现在停车场的车位一般都是13平米左右一个。5000平米按照这样算下来应该是433个车位,但是,既然是停车场,必须得有行车通道和消防通道,不管是啥样的设计,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是长方形,只能很少的加多一点车位!

4. 泊位占用率怎么算的

停车位使用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例如,某小区有停车位数量900,总居住户数1000。那么,该小区停车率为90%,车辆停放具有特性:

一、停车目的

停车目的是指车主停车后的活动目的。了解停车目的,可以帮助我们对停车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二、停车时间

停车时间是指车辆实际停放的时间。它是衡量停车场负荷和停车周转率的主要指标。研究停车时间的分布,可以帮助我们制定合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在一定时间内每个停车泊位平均停放的车辆次数,常用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停放车辆数与停车设施容量的比值来表示,它反映的是停车设施泊位的空间利用效率。

停放周转率越高,车辆的停放和驶离就越频繁,泊位的空间利用效率也就越高。它的取值可由期望值确定,也可参考研究区域现有停车场或其他类似停车场的数据。

5. 泊位覆盖率

2020年中国高速公路里程达3.8万公里。

截至2020年底,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4.6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营业里程3.8万公里,高速铁路对百万人口以上城市覆盖率超过95%;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519.8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6.1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高速公路对20万以上人口城市覆盖率超过98%;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12.8万公里,全国港口拥有生产性码头泊位22142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592个;建成颁证民用运输机场241个,覆盖92%左右的地级市;拥有各类邮政营业网点34.9万处,实现村村通邮。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上海洋山港自动化码头、京张高速铁路等重大项目建成投运。

6. 泊位占有率

在市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已经基本应划尽划、增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管理,是利用价格杠杆引导车主“短停快走”,提高道路停车位使用率,避免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的重要举措。

临时停车泊位开展收费管理,力争通过利用经济杠杆抑制停车需求、缓解市区停车位紧张的矛盾,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警部门在所有收费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区域都规范设置了含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的标志牌。下一步,交警部门将在所有收费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喷涂白色序列号,使其明显区别于非收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即规范标注序列号的收费、未标注序列号的不收费

7. 泊位利用率一般是多少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库)经营服务标志;

(二)按照规范设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三)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停车场(库)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四)按照标准划设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泊位;

(五)配置符合规范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六)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七)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工作人员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十七条(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编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时,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听取周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居民的意见。

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划设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含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上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三条(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三)道路停车场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以及执行道路停车收费规定,规范使用停车收费设备。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出具专用收费收据等违规行为。

道路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经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种类和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或者区(县)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统一发票、专用收费收据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第三十条(专用停车场(库)的调用)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一条(停车资源共享利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强对共享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县)交通、公安交通、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制定本区(县)停车资源共享计划,推进区(县)范围内停车资源的错时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停车资源共享计划,以及本乡(镇)、街道内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资源状况,划定共享区域,并组织指导共享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单位协商制定该区域停车场(库)资源共享方案,签订共享协议。共享方案和共享协议应当明确共享停车的机动车和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停放时限、停车自律规范、违反自律规范的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时段性道路停车场的设置)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交通、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

超过规定时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超时停车的,应当责令补交停车费,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实机动车驾驶员身份的,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机动车驾驶员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放置交费凭据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或者申报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将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专用停车场(库)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二)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在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区域,以较低的停车收费价格引导和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停车后换乘公共交通到达目的地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路内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四)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8. 泊位周转率与泊位利用率

自2020年8月27日《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停车难”矛盾有所缓解,地下及立体停车场泊位使用率明显提升,各类停车泊位周转率显著提高,30分钟免费政策为群众出行带来了更多便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但新政实施以来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个别停车场不执行30分钟免费政策、部分群众反映跨白天、夜间时段短时间停车叠加收费不合理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优化及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0分钟免费”时长不计入计费时长

  经营性停车场在计算机动车总计费时长时应减去前30分钟免费时长。

  二、跨时段停车实行“收大免小”方案

  跨昼夜时段停车收费执行“收大免小”方案,即:产生跨白天、夜间2个时段停车,如总停车计费时长不足2小时(含2小时),则免收收费较低时段的停车费;如总停车计费时长超过2小时,则累加各个时段收费。

  三、执行范围及时间

  该通知执行范围为《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办规发〔2020〕10号)中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停车场,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四、相关要求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及时调整计时收费系统,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范围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严禁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时段收费标准。无人值守的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处标识联系电话,确保遇有问题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到场解决。

  2、银川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调整解读:

  此次优化调整最大的变化是跨时段收费,解决了短时间停车只因跨时段产生较高停车费的问题。

  此次调整后,各社会停车场执行跨昼夜时段停车收费执行“收大免小”方案,即:产生跨白天、夜间2个时段停车,如总停车计费时长不足2小时(含2小时),则免收收费较低时段的停车费;如总停车计费时长超过2小时,则累加各个时段收费。此外,经营性停车场在计算机动车总计费时长时应减去前30分钟免费

9. 泊位占用率、利用率和作业率中最小的是

瓦房店市“轴都泊车”智慧停车项目正式上线运营,有效引导车辆分流,提升城区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对停车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方便车主停车,疏导交通,缓解停车难、乱停车等导致的交通拥堵问题。

据了解,此次上线运营收费的首批封闭停车场共519个泊位,路边停车场582个泊位。

10. 泊位利用率的计算方法

(1)停车方式划分。根据车辆进出停放的运行状态,停车方式基本可划分为自行式停车方式和机械式停车方式两大类。

1、自行式停车方式。指驾驶员将车辆通过平面车道或多层停车空间之间衔接通道直接驶人(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目的的方式。

自行式停车方式具有停车方便的优点,但行驶通道占用了一定的空间。

2、机械式停车方式。指利用机械设备将车辆运送且停放到指定泊位或从指定泊位取出车辆,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目的的方式。机械式停车方式具有减少车道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人员管理方便等优点。

(2)停车场的分类。

1、按停车车辆性质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包括机动车停放维修场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种类型非机动车停放的场地,主要是自行车停车场。

2、按停车位置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路外停车场是指道路用地控制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

路内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又可分为路上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两种形式。路上停车场是指在道路行车带上两侧或一侧,划出若干段带状路面供车辆停放的场地;路边停车场是指道路行车带以外的两边或一边路缘外侧(包括路肩、绿化带、人行道、高架桥及立交桥底)所布置的带状停放车辆场地。一般情况下,“路边停车”包含了“路上停车”的概念,因此通常又将路内停车场称为路边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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