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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办公室的上传下达职责,如何做好

2022-11-12 11:01来源:m.sf1369.com作者:宇宇

一、如何理解办公室的上传下达职责,如何做好

一个目标:就是努力把办公室建设成为一个政治坚定、纪律严明、运转灵活、协调高效、反馈迅速、廉洁奉公的办事机构,积极开创工作新局面。

两个任务:参与政务、管理事务,这是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两个基本任务。具体来讲,就是办文办电、调查研究、提供信息、协调关系等等。

三个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积极主动,力争超前。办公室工作从属于领导机关,服务于领导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且要做到优化领导意图,搞好深化服务。同时,围绕领导决策,还要搞好超前服务,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在自身工作职责的范围内,想领导所想和来不及想的问题,把工作做在领导所想和未想之前。二是为机关和基层服务,尽职尽责。要做好为机关和基层服务,必须要准确掌握基层的工作情况,改变过去那种坐办公室等的服务为走出去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分析所掌握的材料,为领导理清工作思路,为解决机关和基层存在的问题出谋献策。三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全心全意。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工作看作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在每一个过程中,每个人只有尽义务的责任,而没有要待遇、发牢骚和出怨气的权利。因此,要想服务得好,就要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这是每个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个转变:一是随着要求的逐步严格和规范,办公室工作已经从过去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二是从以往简单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全方位、多角度地搜集并综合处理信息;三是从单凭老框框老规矩办事转变为实现规范化有序的科学管理;四是从被动转变为有创新思维的主动服务。

五个作用:一是参谋作用。就是要大胆地参政议政,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超前、可靠的参考价值的信息。因为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是通过为领导提供准确的信息、完备的资料和可靠的情况而发挥出来的。因此,办公室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发现一个时期工作出现某些偏差时,应及时提供给领导,以便改正。在领导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还应广泛搜集各方面的情况,为领导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出谋献策。二是服务作用。在做好文字、会议、信访等各类服务的基础上,还要合理地安排时间参与领导活动,实行跟踪服务。三是协调作用。协调的目的在于统一各方面的认识,统一步调,严格纪律,帮助领导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扯皮、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办公室协调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草和核拟文稿方面的协调。一个文件的出台,可能涉及几个相关的科、室,这都需要事先征求意见,需要做一些改动和处理,需要通过协商来办理;(二)办事方面的协调。如领导交办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各种联系联络等工作,都需要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三)办会方面的协调。主要指召开会议,从日程安排、时间确定、人员分工、文件起草、新闻报道等也都需要十分细致、周密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协调是办公室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中日益增强,只有充分重视协调作用,才能在频繁的交往中,架起融洽关系的桥梁,为领导、为机关做好高质量的服务工作。四是把关作用。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门面”,既是“窗口”,又是“关口”,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协助领导在各个环节把好关,保证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五是落实作用。这是办公室工作最关键的一环,也是衡量办公室好坏的最基本的标准,认真做好查办、催办和督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秘书在会议期间的文书工作主要包括什么?

物理学中有压力和压强两个量,它们的单位是不一样的,但是工程中习惯将压强称作压力。压力表实际是压强表,表上单位是kPa。我们知道,实际中有一个大气压存在,所以压力表上显示的数值是容器内的实际压强减去外部的大气压,我们把它称为“计示压强”(可能就是你说的相对压力?)当需要进行物理计算的时候,还要加上外部的大气压。

三、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一、关于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关于因商品房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

三、对于尚处于保修期的房屋如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可否直接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南京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分析: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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